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市、区两级分级管理,报同级政府批准。区级要结合产业实际整合优化现有基金、严控新设基金,乡镇政府原则上不得设基金,区级基金获批后需报市财政局备案。除特定情形外,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不得新设基金,已设的需按要求规范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