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通知,根据海关总署规定,「集成电路」原产地按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,即以流片地为原产地。申报时需准备 PO 证明材料备查,并建议以「晶圆流片工厂」所在地作为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申报依据。请认真学习《海关总署 122 号令》相关内容。